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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标准公布-【资讯】

发布时间:2021-09-11 14:47:50 阅读: 来源:冷冻机厂家

福建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标准公布

记者20日获悉,根据福建省统计局《2011福建统计摘要》及相关数据,警方日前公布福建省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781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426.86元/年(死亡、残疾赔偿金);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750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498.33/年(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32340元/年。

省交警总队交管处表示,以一个城镇居民因交通事故死亡为例,按照上述标准,可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781元/年×20年=435620元进行赔偿。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再以城镇居民为例,如果导致残疾,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举例说明,如是10级伤残,赔偿金为人均可支配收入×2年;如是9级伤残,赔偿金为人均可支配收入×4年;依此类推。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第二项标准则针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将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如果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此外,如果当事人有职业,则可以根据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相对准确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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