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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广告代言人连带责任不宜过严

发布时间:2021-01-21 16:52:08 阅读: 来源:冷冻机厂家

刘波:广告代言人连带责任不宜过严

据报道,已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对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权利、遭遇欺诈后可获得的惩罚性赔偿以及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等做出了新规定。草案拟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要负连带责任。  近年来,名人代言的产品或服务出现质量问题侵害消费者利益,或者广告故意夸大产品效能误导消费者的案例屡见不鲜,例如邓婕、倪萍等明星代言三鹿奶粉,唐国强、解晓东代言治疗不孕不育的新兴医院,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减肥茶”,成龙代言霸王洗发水等等。  其实要求名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在食品领域已经存在。在2008年爆出的“三鹿奶粉事件”的强烈刺激之下,2009年6月1日生效的《食品安全法》第55条做出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只是目前还未出现成功追诉推荐者的案例。消法修订可拓宽此规定的覆盖范围,积极意义应予肯定。  但是,对一些细节应该更加重视。首先,应该把现草案中的“个人”改为“名人”。名人代言广告之所以容易误导消费者,是因为消费者对名人的喜爱与崇拜而导致的信赖、模仿、跟随行为。商家给予的代言费主要是买名人的影响力,而不是演出报酬。因为名人是在利用自己的知名度来影响消费者决策,并为此获得高报酬,所以他们就应承担更大责任。而如果是不出名的普通人在广告中推荐产品,例如洗衣粉广告中的大妈,就应该视为普通演出者,不应承担产品质量的重责。  其次,可以对不同性质的产品区别对待,对于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直接影响健康甚至生命的产品,对连带责任的规定应该从严,而其他产品可以放宽一些。还需要考虑到名人的主观过错,如果他们能证明自己是所代言产品的长期使用者,或者能证明自己在做广告前查阅了质检证书等材料,但产品还是出了质量问题,也可考虑减轻他们的责任,以此来鼓励那些更爱惜自己名誉的名人。此外还应考虑到名人在广告中有没有明确推荐行为,对产品质量、功效有没有做出明确保证。有的名人只是出现在广告中,如饮料的广告牌使用名人照片,这种情况是否承担责任需要商榷,而有的名人做出了很详细的描述,如邓婕在三鹿奶粉广告中明确说该产品“专业生产、品质有保证……我信赖”,这种情况显然就要承担严格的责任。  最后,要从根本上治理虚假广告,还是需要提高消费通过诉讼手段追究责任人的能力,通过集体诉讼等制度安排,迫使欺诈消费者的厂商、广告商付出巨额的赔偿,从而震慑那些不良商家,达到使其主动守法的效果。只有提高消费者自主追责能力,并通过一定的机制追究质检部门的责任,才能充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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