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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十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_[新闻new]

发布时间:2021-09-10 19:02:54 阅读: 来源:冷冻机厂家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十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情况,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召开时间:2012年8月31日10:30(二)召开地点: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三段55号(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五)主持人:董事长张晓彬(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七)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102,861,2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8%。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会议以现场逐项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形成以下决议:(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甘肃刘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2年8月14日发布的《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甘肃刘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2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公告》,公告编号2012-32);表决结果:同意102,861,219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 2012 年拟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聘期一年。根据公司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协商签订的业务约定书,公司 2012 年度内控审计费用 20 万元(不包括审计人员的差旅费、食宿费)。表决结果:同意102,861,219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闫小川律师、熊伟律师全程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形成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五、备查文件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会议原始资料、董事会决议、会议通知、法律意见书等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及有关部门查阅。特此公告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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